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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所职责 1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地、县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、法律和行政法规;组织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。 2、遵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,组织编制具体规划;实施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;参与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核。 3、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,及时检查、制止违法行为;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;承办并协调处理权属纠纷。 4、实施耕地保护和耕地开发、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;有计划地实施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工作;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。 5、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、征收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协调工作;审核上报农民宅基地用地手续;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;做好国土资源有关规费的征收工作。 6、依法实施国土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国土资源统计和动态监测;实施国土资源确权、登记、审核上报核发证件的基础工作。 7、实施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监督管理;依法做好乙类矿山企业(砂、石、土)采矿登记、审查及发证的报批工作。 8、实施地质环境、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;监测防治地质灾害。 9、实施测绘及地图出版物的监督管理,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。 10、负责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和办理工作;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批转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。 11、负责国土资源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。 12、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